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获悉,该局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联合制定了《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28日,两部门就相关内容联合发布《关于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有关事宜的通告》,该《通告》将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小事故“私了”仅限哈市城区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哈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有关事宜发布通告如下:
《通告》第一项内容明确了小事故自行协商适用时间和范围: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
事故各方车辆均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可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均应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有效期内。
符合“私了”条件拒不撤离现场罚款200元
《通告》第七项规定,事故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通告》第八项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予以200元罚款,对当事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一并处罚。
《记录书》免费对外发放
《通告》第九、十、十一项指出,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交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服务窗口免费发放《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
据悉,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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