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付出劳动力时所得到的以货币表现出来的工资。也就是未经过价格修正的货币工资。名义工资不能确切反映出工资的实际水平,因为名义工资不变,实际工资可以因为物价的涨跌而降低或上升。
1995年,原劳动部首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使用了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的概念,提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名义工资与实得工资两种办法。”这样的规定有一定历史背景,但不利于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该规定废止后,外企自主定工资将变得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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