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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0 浏览:0
导读: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法规性文件的施行,以及人们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法规性文件的施行,以及人们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351号令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法院同步颁发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两个法规性文件的施行,以及人们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导致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如何应对新形势下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对当前本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现状的分析,发现其中困扰审判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院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现状

  针对我市一些主要医疗单位相对集中在北关区的现实,北关区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我了我市该类案件的审理现状。2003—2005年,北关区法院累计受理医患纠纷案件72件,其中,2003年19件,2004年23件,2005年30件。以医疗事故为案由23件,以民事侵权为案由的42件,其他案由7件。从结案的情况看,在医疗事故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60%,医院方的胜诉率为40%;在民事侵权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的胜诉率为70%以上,院方的胜诉率为30%.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期限平均为6个月以上。

  二、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亟待立法规范。由于我国在医疗纠纷案件的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加上医疗纠纷类案件属于损害赔偿案件一类新型案件,多年来法律只是原则地为审理此类纠纷提供依据。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法院审判人员大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互相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安全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从纠纷主体看,是医患双方,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从纠纷性质来看,是当事人认为医疗单位的医疗行为损害了人身健康而要求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或减轻医疗费用,属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应为民事诉讼受理范畴。所以我们经常会在起诉书中看到这样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原告(病人)死亡(或功能障碍),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我们也同样经常看到这样的判决书,被告在对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并造成原告(病人)死亡(或功能障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诉讼请求和判决书所应用的法律依据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在目前的医疗纠纷审理中,也有因起诉的案件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各有差异。有的采用《合同法》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有的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产品质量为案由;也有的以普通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等等,特别是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民他字第44号复函]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结论虽有异议,但不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一规定使当事人可以将医疗纠纷案件不经医疗事故鉴定或虽经医疗事故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的案件,又以民事侵权赔偿起诉于法院。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低,往往会出现同是医疗事故或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民事侵权赔偿额要高于医疗事故赔偿额的现象。同一案件,是按医疗纠纷赔偿标准赔付,还是按民事侵权赔偿赔付,往往也易使审判人员在赔偿裁决时难以判定。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对医疗纠纷案件愿意以民事侵权赔偿形式诉讼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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