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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质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0 浏览:0
导读: 【反担保质押合同】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质押合同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址) :广元市利州

【反担保质押合同】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质押合同

反担保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

住 所 (地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质权人(乙方) :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3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

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质押担保(以下简称质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担保;(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4)银行保函担保;(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质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间

至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或解除全部担保责任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质物、权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权利) (详 见质押清单)作反担保质押,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质物(权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质物(权利)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 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保管

1、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乙方保管。乙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出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由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等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对不足偿还债务的部分,甲方或债务人应当另行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其它实物财产偿还或另行设置担保。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当恢复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值;不能恢复的,甲方或债务人应提供经乙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反担保质物的保险

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办理足额财产保险,乙方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甲方应将反担保质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乙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3、反担保质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保险事故,保险赔付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第七条 质押登记和质物(权利)移交

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质押若需登记的甲方应当到有关机关申办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权利凭证移交乙方保管。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 质押权的实现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代为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反担保质物(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期限届满”包括乙方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2、甲方为两人以上的,乙方行使质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出质人的质物(权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当全面、诚实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未履行的主合同债权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最高余额20%的违约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1)隐瞒反担保质物(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质)押等情况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处理反担保质物(权利)的。

(3)质物(权利)可能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反担保质物(权利)的鉴定、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即使主合同被撤销、变更、解除或被确认全部或部份无效,但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2、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类业务的主合同、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乙方不再送达甲方。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若甲方为自然人,本合同自该自然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手印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有权机关质押登记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 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及债务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及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附:质押物清单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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