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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发展风险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2 浏览:0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各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发展风险是什么

律师解答: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是世界上最为精细和复杂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其产品责任诉讼可依违反担保、过失侵权或严格责任三种不同的诉因提起

相关法律知识: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也是在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故差异较大。欧共体为推进共同市场的建立,一直致力于统一各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在发展风险问题上,欧共体前后几个有关文件态度不一。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法草案》第2条第2款规定:“制造人使其商品流通之时,即使依当时科学技术发展,并不认为商品具有缺陷者,制造人仍应负责。”这一规定在欧共体内引起极大争议,其后的《产品责任斯特拉斯堡公约》就回避了发展风险问题。通过多年的艰苦谈判,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85/374/eec)。根据指令第7条(e)目的规定,制造商对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水平不能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但指令未完全排除发展风险责任,它例外允许成员国背离第7条(e)目的规定。目前,大部分欧洲国家的国内立法与指令保持着高度一致。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欧洲国家均承认发展风险抗辩,只有北欧少数国家将严格责任扩大至发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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