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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2 浏览:0
导读: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之后于昨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

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经公开征求意见阶段之后于昨日正式出台。《办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浮动机制。

较草案有三大变化

与草案相比,《办法》有三大突出变化:

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6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时,是以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已赔付的交强险责任事故赔案为根据。

扩大了下浮比例。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费率下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到20%,上三个及三个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由草案的20%调整到30%。但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比例仍为10%;

缩小了上浮比例。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上浮比例由草案的15%调整为10%。但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上浮比例仍为30%。

此外,与草案相一致的规定如: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费率不实行浮动;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无论次数多少,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等。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x。

据悉,由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所以,交强险费率浮动将根据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双挂钩”。

多管齐下监管执行

《办法》出台当天,保监会亦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切实做好业务系统的修改、调试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顺利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保监会也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一是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交强险费率方案和《办法》计算并收取交强险保费,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二是要求各保监局加强对辖区内各保险公司不按照《办法》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和费率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甚至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的处罚措施。

三是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修订并下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严格按照统一的实务操作规程进行交强险费率浮动。

保监会还表示,将继续加快推动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只有当交强险基础保费、浮动比率及最终保费都是由平台自动计算和打印时,才能有效防止不规范经营行为。此外,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对于举报的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浮动明细应告知投保人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平台建设工作正在积极进展中。《办法》规定,已经建立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通过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未建立平台的地区,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报盘、简易理赔共享查询系统或者手工方式等实现浮动。

根据《办法》,7月1日起,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必须向其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明确告知被保险机动车上年度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记录、对应的浮动比率及应交保费等信息。对已经建立平台的地区,投保人告知书和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平台统一出具。

条件成熟地区可率先“双挂钩”

尽管交强险费率浮动暂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不过,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日明确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已经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可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试点工作。”他说。

据介绍,2004年4月,上海率先试行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该机制实施3年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统计显示,51.03%的车主享受到了费率优惠,只有10.26%的车主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差而被提高了费率。

全年经营情况8月底前揭晓

袁力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交强险基础费率是否需要调整的问题,将尽快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业务年度的经营情况。

袁力称,目前保监会已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交强险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并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之前上报交强险完整业务年度的专题财务报告。

袁力说,按照国务院2006年3月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的总体盈亏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

再次强调费率浮动有法可依

袁力昨日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有法律依据。

袁力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给予费率下浮,对发生的要进行费率上浮,对事故无责任一方,不提高其费率,同时要求具体浮动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制定。

袁力表示,出台科学合理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是保监会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后,保监会即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始调查研究,着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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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巧娥律师 山西太原 电话:1383424982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律师协会会员,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志愿律师。2006年始执业于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专业特长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企业改制、房地产、建筑法律事务;民事方面擅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婚姻、遗产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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