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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运行(管理)与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26 浏览:0
导读: 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运行与检查监督 本工程本专业现行适用法规、标准清单的编制、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标准的学习与培训; 标准的动态管理 标准的执行与检查监督 ①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

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运行与检查监督

本工程本专业现行适用法规、标准清单的编制、适用性识别与确认;

标准的学习与培训;

标准的动态管理

标准的执行与检查监督

①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a.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b.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c.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d.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e.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f.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g.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h.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②当同一个检查项目,不同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谁要求严格就执行谁的标准。例如:关于烟囱水塔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问题,《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9.4.3条规定:烟囱、冷却水塔等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而《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第16.2.7条条文说明则要求,对于烟囱、水塔施工中观测宜按每增高20m~40m进行一次。多数现场是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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