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概念】我国死亡赔偿金的历史发展简述
追索死亡赔偿的立法制度很久远,最原始的赔偿制度是同态复仇制,使用经济补偿制代替同态复仇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时期。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涉及此问题是在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要给予受害人家属抚恤金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可见,当时还没有死亡赔偿金的概念。直到1992年1月1日,我国立法上才第一次出现死亡赔偿这一概念,即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使用了“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概念。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相继确立了死亡赔偿金制,《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则没有死亡赔偿金概念出现,而是以供养人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概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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