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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关于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11 浏览:0
导读:首先,双规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主体要处县级及以上才能实施双规。虽然《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没有双规,但是“双规”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双规”是一种强制措施。今天,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双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双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双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关于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规定,适用双规的条件是:

  1、凡“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

  2、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

  (2)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

  (3)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3、主体是县处级及以上才能实施双规。

  双规是指办案人员要求政府官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交行的一种调查行为。并不是所有违纪人员都适合双规处理,只有国家党员违纪才会被双规,同时,被要求双规的官员办案人员必然是掌握了较多的违纪事实的。

关于双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双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关于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强制措施,没有规定“双规”。但被“双规”人是失去人身自由的,“双规”是一种强制措施。

  双规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留时间为3日,没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不能延长拘留时间。双规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有权有势,如果不把他们隔离起来,他们很可能串供、毁灭证据,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对贪官污吏需要有特殊的强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在反腐斗争形势严重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双规”、“两指”应运而生。

  “双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监察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条款。《监察法》没有继续使用“规定的时间、地点”这样的修辞,而换成了“指定的时间、地点”。《监察法》规定的“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双规”。

  从此,对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行“双规”。对非党员干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行“两指”。二者名称不同,没有实质区别。由于查处的贪官污吏基本都是党员干部,“两指”很少使用。

2019年双指和双规有什么区别?

双规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关于双规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双规”源自《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双规”一般是以纪委的名义,它是一种党内调查手段,适用对象是党员:“两指”则是以监察机关的 名义,是一种行政调查手段,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不论党员还是非党员),不过在实践中,一般只对非党员进行“两指”,党员一般都适用“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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