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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17 浏览:0
导读: 1、 案件背景简述1998年9月20日,市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与村外人上海市杨行镇某村人周xx签订了xx生产队牧场租用协议,将原10亩废鱼塘承包给周xx经营使用,租赁期为15年,自199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第一年租

1、 案件背景简述

1998年9月20日,市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小组与村外人上海市杨行镇某村人周xx签订了xx生产队牧场租用协议,将原10亩废鱼塘承包给周xx经营使用,租赁期为15年,自199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第一年租金为500元/亩,第二年租金为1000元/亩,第三年租金为1500元/亩,第四年后为2000元/亩,后经周xx要求就同一牧场签订一份为期30年的合同,以上两份合同皆有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所在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但随着上海市的迅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当地村所在地的土地租赁价已飞涨到几万元/亩/年,当地村民的心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认为以这么便宜的价格出租给周xx太吃亏了,纷纷要求村民委员会出面终止30年的租赁合同。面对自己签字盖章过的两份合同,又面对村民的不平情绪,村领导一筹莫解,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和平息村民矛盾,经上级领导批准,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委托寿坚荣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2、案件代理过程描述

本律师接案后,首先专赴工商局调查备案的租赁合同,经确认工商备案的为期限30年的合同而不是期限15年的合同,经仔细分析研究后,给出如下诉讼初步方案供村领导参考:

方案一:案由定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以30年的租赁期已超过法定最长20年为由,要求确认超过20年后的租赁期无效,也即确认双方的合同租赁期为20年。

方案二:案由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村民小组违反农业承包法律规定,私自将生产队牧场发包给村外第三人进行承包经营,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2条、《》第15条和《农村》第48条之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要求依法应当退还我村集体土地,也即要求判令15年和30年的合同都无效。

在与村领导充分沟通后,果断作出采用方案二作为诉讼方案的决策:首先如万一对方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并且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的抗辩,我方可提出上述规定已抵触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确认无效;其次如在实践上法院还是采信最高院上述规定,也可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租赁价格或期限等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这也能达到否定30年合同的目的;最后如因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使得法院判决不能使村民满意,广大村民可依据判决向有关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有关政府出面解决纠纷。

诉讼方案确认后,本律师首先在村领导的安排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是否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经过几个小时笔者的解释后最后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起诉,并选举两村民作为诉讼代表,这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超过半数以上村民提起诉讼的要求。在我方强大的攻势下,在起诉前承包人周xx主动要求和我方协商解决上述纠纷,最后双方达成了确认租赁期为15年的和解协议,既保护了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村土地租赁/承包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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