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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二手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17 浏览:0
导读: 【贷款税费及抵押】出售二手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一)“定金”与“订金 ”区别 “定

【贷款税费及抵押】出售二手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税费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一)“定金”与“订金 ”区别

“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错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同。

订金的性质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退回原订金,不需要双倍退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可以根据约定的数额扣抵订金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日前北京市进行一手房交易采用的是格式文本,《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机构成交版)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文本参见本书附录一。合同足预防纠纷的最有效的保障,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1基本情况要在合同里列出: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签约时如果不是买卖双方本人到场签字,一定要看其是否有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确认后方可进行签字。

2明确房款及房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首先要明确房款是净得价还是含税价。其次,如果买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明确首付款的比例、支付时间及买方的贷款额度。另外,贷款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几种方式,而每种方式所需要的周期是不同的,通常商业贷款从审批到放贷所需要的时间为l5天左右,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周期相对较长,卖方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慎重选择买方。如果卖方急需用钱,那么这种情况就最好不要选择公积金贷款的买方了。再次,如果买方选择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要约定一个银行批贷的合理期限,若超过该期限银行没有批贷,则可约定由买方改全款支付,若在一定期限内,买方仍未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定期限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果房屋有什么质量问题要向买方明示。比如房屋的性质、房龄,结构等等,因为如果买方选择贷款方式付款,房子本身的情况(比如房屋的建成年限)会直接关系到房屋的评估价,从而决定买方的贷款额度。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买方的贷款额度,到时候因房屋本身的问题导致贷款未获批准,就容易产生纠纷。如果卖方对房子的状况做了如实说明,那么即使发生纠纷,也不会归结于卖方的责任。

4房款的支付与产权过户、物业交割相结合。对于卖方来讲,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将房子过户给他人后,却没有收到房款,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将房款的支付与产权过户、物业交割相结合,防止出现先过户、交房后收款的情况。

如买方采用全款支付的,一定要在收到全款后再交房,采用贷款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在看到银行的批贷通知后再进行过户,这样就能保证一旦过完户,贷款银行能顺利地将贷款发放给卖方。

5如果买方选择全款支付的,为了保证卖方能在过户之后安全的收到剩余房款,可考虑在过户之前将剩余房款放在一个双方都认可的第三方,这样将防止买方取得了房产证后却不付剩余房款的情形出现。

6明确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及买方违约时卖方的单方解除权。

7明确税费的承担。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本应由卖方承担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但在实践中这些费用要么由买方直接支付,要么卖方将其转嫁到房价上:因此卖方要结合税费的承担来决定房价,如果合同里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的税费,那么卖方可以考虑将房价适当降低一些,如果买方不承担税费,那么房价就要提高了。

(三)尚存在租赁关系的二手房买卖,签约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条款,法律赋予特定对象先于其他权利人主张自己财产权利的权利,即承租人在房东出售房屋时,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会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四)房屋存在抵押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有抵押的二手房必须先还清银行贷款,解除抵押之后才能完成过户,

在房子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利用收取的买方首付款来支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卖方需要注意一定要核算好自己所欠银行贷款的金额,并且向银行提前还款前要预约,而通常预约需要一定的期限,因此卖方在约定过户期限和交房期限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向银行预约还款的期限。

(五)买方采用银行贷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买方贷款的,卖方在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之前,一定要保证收到贷款额度之外的首付款。

在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方需要贷款的,按照银行规定,要履行“面签”程序,面签主要是银行审核买方的贷款资质,但同时需要由卖方签字配合,贷款审批合格后,银行会直接将贷款放至卖方账户,这里要注意在与银行面签合同时,要将银行的放款条件约定为“凭契税发票”’如果约定为“凭产权证”的,因为办理产权证需要一定的期限,因此卖方最终获得房款也会较晚。而契税发票则可以在缴纳完税费,提交过户材料后递交给银行,这样就可以大大缩短收款的时间。

另外,在过户之前一定要看到银行同意买方贷款的批贷通知,这样就避免了卖方过完户却收不到余款的风险。

另外,买方贷款的,卖方需要配合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并配合银行进行面签。

(六)办理物业交割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与买方进行物业交割时,一定要注意与买方一起到物业管理公司处将物业管理合同、物业费的缴费主体变更为买方,并将有线电枧、电话等原来以卖方名义办理事项的将主体变更为买方。

另外,合同中要注意列明交房的条件,例如屋内有什么配套设施、内装修的铝合金门窗、地板、空调以及柜子、热水器是否含在房价里赠送给买方,亦或是折价等,防止双方发生分歧。

(七)卖方是否可以出售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那么卖方就要说了,依据此两条规定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认为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而不属于效力性规范。因此卖方依据出售房屋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主张合同无效是得不到支持的。

提示

租赁合同中未明示优先购买权问题,出租人欲在租期内出售房屋时,可以让承租人出具书面的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或者可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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