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4日上午,市民赵女士乘坐上海大众巴士公司的841路公交车外出。当车辆行驶到杨浦区殷行路军工路口,遇到一辆自行车正常横过马路,公交车遂紧急刹车,致正走向后车厢空座位的赵女士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女士第4腰椎压缩性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赵女士因事故遗留腰部酸痛,腰部活动受限,活动度丧失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于2008年6月5日诉至法院。
赵女士认为,当时自己刚给一位怀抱小孩的乘客让座,拉着把手走向稍后的座位时,因站立不稳,从后车厢跌滚至前车厢驾驶室处受伤,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公交公司则表示,赵女士是否让座不清楚,但赵女士在车辆启动后仍走动找座位,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赵女士搭乘公交车,公交公司在提供客运服务的同时,应当一并提供安全保障。事发时公交车避让的是正常穿越马路的自行车,公交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是其对路况注意不够、车速控制不当造成。赵女士因车辆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公司负有过错,应当就赵女士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行驶中的公交车辆并不禁止乘客走动,故公交公司称赵女士自身有过错,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大众巴士公司于赔偿原告赵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67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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