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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连续4起气瓶爆炸事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23 浏览:0
导读:(一)事故概况 2004年7月17~18日接连发生4起气瓶爆炸事故,其中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均为使用新充装的气瓶时,引火即发生爆(一)事故概况2004年7月17~18日接连发生4起气
(一)事故概况 2004年7月17~18日接连发生4起气瓶爆炸事故,其中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均为使用新充装的气瓶时,引火即发生爆

(一)事故概况

2004年7月17~18日接连发生4起气瓶爆炸事故,其中1起重大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均为使用新充装的气瓶时,引火即发生爆炸.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除第3起事故气瓶外,其他事故气瓶均属粉碎性爆炸,且爆炸能量极大,呈现化学性爆炸的特点,

(2)4起事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且气瓶均属同一氧气站充装,呈现化学性爆炸的典型特征,

(3)对爆炸气瓶残片内壁进行分析,气瓶内壁未见积炭,判断气瓶化学性爆炸是由可燃气体与氧气混合爆炸。

综上所述,氧气充装站未按规定对充装前气瓶内残留气体进行检测,致使某充装气瓶中残留有可燃气体,在使用过程中遇激发能引起化学性爆炸,是导致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操作人员培训不到位。16人中仅9人参加过培训,持证上岗率不足60%,部分人员对气瓶充装前的有关规定不熟悉。

(2)制度不落实,对气瓶检测登记把关不严。未按规定对充装前气瓶内残留气体进行检测,没有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3)有失对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

(4)检测手段缺乏,无剩余气体检测的专用仪表设备,残留气体性质的确认只是用鼻子闻.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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