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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未经妻子同意 法院判决过户无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24 浏览:0
导读:        3月15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判决晓君与晓君公婆签订的海防路某号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房屋户名恢复至晓君名下。 2005年9月15日,晓琳与晓君登记结婚踏上了红地毯。同

    

    3月15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判决晓君与晓君公婆签订的海防路某号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房屋户名恢复至晓君名下。

  2005年9月15日,晓琳与晓君登记结婚踏上了红地毯。同年12月下旬,晓君与销售方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以19.5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2006年5月5日,涉案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在产权登记册上权利人为晓君一人。在2008年2月上旬,晓君与父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转让价人民币43万元转让给父母亲。转让后的该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晓君父亲,母亲为共有人。

   2009年9月下旬,晓琳向法院起诉称因夫妻关系不和,她是在时隔一年后才获悉上述房屋转让情况。晓琳认为丈夫晓君瞒着她,私下擅自将属夫妻共有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卖给自己的父母亲,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方式作明确约定。该行为是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无偿地将房屋产权“金蝉脱壳”,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作为妻子房屋共有人的权利。

    法庭上晓君及父母辩称,涉案房屋是当年晓君要结婚,父母亲用毕生积蓄钱购买的,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向亲友借款,曾在买房前就言明该房款只能是借给晓君的,房产证上只能写晓君一个人的名字,且产权证要放在父母亲处,待父母亲晚年衰老及晓君有经济能力和居住条件后,再还给父母亲作养老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晓君个人名下,但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房款支付及产权登记,均发生在晓琳与晓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作为妻子晓琳对该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法律上规定共有财产的处理,应由共有人共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现晓君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卖售给父母亲,获得过晓琳的同意,那么晓君与父母亲之间房屋买卖应为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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