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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统一标准[最高法统一醉驾案件审理裁判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25 浏览:0
导读: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

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8日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后这类案件的定罪和量刑问题将进一步统一审理的裁判标准。

发布会上,公布了两起发生在广东、四川的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今天分别对这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些年来,我国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今天公布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近期发生的多起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犯罪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对于犯罪分子是否适用死刑,这个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而不是是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的,如果他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可以考虑不被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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