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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14 浏览:0
导读: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于流通环节过多且层层加价获利,导致“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售价,高于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侵害了农民利益。 有关家电下乡存在问题的报道,此前也陆续见诸媒体。如个别商家抱怨“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于流通环节过多且层层加价获利,导致“家电下乡”产品的最终售价,高于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招标确定的最高限价,侵害了农民利益。

有关家电下乡存在问题的报道,此前也陆续见诸媒体。如个别商家抱怨“下乡”家电限价过低,因此私下抽去家电下乡标签,将“下乡”产品按普通商品加价销售;另一些商家却又许诺消费者,可以将“下乡”产品作为普通商品降价销售,其实际售价甚至可以低过农民拿到13%政府补贴之后的实际支出;此外亦有网友在仔细比对各类家电商品价格之后发现,相当部分“下乡”家电,其政府最高限价大幅高过网店价格,有些甚至高于城市家电卖场的价格。

如此“乱象”说明,通过家电下乡的招标限价机制,既存在限价过低导致经销商热情不高的问题,也存在部分商品限价过高,导致政府付出巨额补贴,农民却没有得到实际好处的“双输”的可能。对此,主持其事的商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理当拿出更加有效的管理细则,确保家电下乡政策能够切实取得农民获益、企业促销和政府扩大内需的多赢结果。

经过在山东、河南、四川等省为期一年多的试点似乎可以证明,家电下乡确是一项设计精巧、合理的财政政策创新。尤其在我国家电企业产能严重过剩,外贸出口严重受阻,而农民消费需求又被长期抑制的多重背景下,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促进农民消费热情、激活农村市场潜力,可能是一项最直接的拉动内需的有效方式。而且,政府补贴以农民的实际消费为前提,既尊重了农民的实际消费意愿,其激活农村潜在需求的实际效果,也会远远大过发放消费券等措施。

不过,要达到上述目的,家电下乡的产品选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农民实际需要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否则农民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其二,其售价必须低于或至少不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最低价格,否则政府13%的价格补贴,就不能转化为农民的实际好处。

在一个竞争充分、信息相对透明的买方市场中,上述问题本不是问题——在货比三家的过程中,作为消费者的农民,自然有充分的机会选择性价比最优的商品。问题在于,由于农村市场的严重发育不良,并与城市主流市场相对割裂,农民们很难在相对狭小的市场中获得足够的信息和选择余地。这也是政府不得不以招标的方式代替农民进行“初选”的现实困境。

由此,在一定程度上比价格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家电下乡政策的长期实行,能否催生出一个相对成熟的农村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实现家电下乡的目标,物流、零售、售后服务等相应的网络必须同步建立,由此必将逐步形成一张遍及全国乡村的商业网络。而这张网络一旦形成,其服务的对象必将不仅限于家电,而是形成一个可能覆盖所有商业领域的农村市场。与这张有形的网络相配套,信息、金融服务等无形的网络,也将随之同步建设。目前,政府补贴兑付不便,已经成为拖累家电下乡推广的最重要关节之一。而导致补贴兑付不便的最大制约,恰恰是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网络,还没有对我国乡村实现全面覆盖。由此,解决政府补贴的兑付难题,与我国乡村的信息、金融服务系统建设,完全可以合并为同一个目标,在拉动内需、增加农村基本建设的热潮中得以实现。

此外,网友经过比对发现,部分“下乡”家电的最高限价,远远高过网店价格。对此商务部官员回应称,网店的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问题,在广袤的农村难以解决,因此网店的低价对于农民而言没有实际意义。现实确乎如此,但若依托于家电下乡而建立的商业网络得以建成,则目前在城市已经普遍实现的网上购买、网下服务的网店模式,也完全可以在农村复制,农民可以在不依靠政府补贴的情况下,得到更多价廉物美的商品。

到目前为止的多数宣传,都将家电下乡视为一项对付金融危机,或为家电企业脱困的临时举措。但这一政策若能坚持数年,则作为副产品而形成的商业、服务网络,可能是比实现了多少亿销售额更重要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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