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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共有,离婚案件中如何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19 浏览:0
导读:  争议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共有,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兴趣爱好的差异,夫妻逐渐产生矛盾,最后导

  

  争议的房屋为夫妻一方及其父母共有,离婚案件中如何处理

  
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结婚,现已结婚多年,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双方兴趣爱好的差异,夫妻逐渐产生矛盾,最后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委托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婚后的房产。

  

  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分割婚后住房的要求,原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该房产产权证并非自己一人名字,还有原告母亲的名字,原告母亲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第二,该房产之所以写有自己的名字,是由于为了房屋按揭贷款的需要,母亲年龄大了,银行不给贷款,所以才在购房人栏加上原告的名字,但不论是首付款还是按揭款都是父母支付的,自己分文未出,该房实际产权人应是原告的父母。因此,原告不同意分割该住房。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房产系婚后所购买,产权人为原告及原告母亲。鉴于原被告双方对此套住房的产权问题争议较大,而且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故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该套住房另案处理。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即这一房产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能否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或者说能否追加该家庭成员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同时,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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