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网络消费维权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20 浏览:0
导读: 随着时代的发展需求,网上交易的出现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需求,网上交易的出现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虽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为我国网上交易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但紧随我国信息基础建设的规范和完善,实施网上交易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且发展潜力巨大,而相关法律支持与其发展规模的差距还很大。我国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也基本呈空白状态,行业间的监管对于网上交易毫无力度且法律上对行规以难以认同,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的市场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严重影响网上交易的发展,法规的不健全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要约的撤销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除法律规定不可撤销的情形外,但撤销通知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在网上交易中,因网络数据的传输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接受方的计算机往往具有自动审单的判断功能,可以及时作出承诺,所以要约方能够撤销要约的机会微乎其微。

第二,电子签章的问题。网络交易合同(或称电子合同)是指在专用的或公开的网络环境里通过数据电文达成的非纸质的数字化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达成,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子数据交换来达成。从各国现有的实践来看,传统的合同仍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有关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手签或机构的盖章。网上业务作为一项电子交易,具有无纸化的特点,这使其有别于传统的合同交易形式,此时,作为合同成立标志的签章问题则遇到了挑战。倘若合同的成立还需签章,则使电子交易的优势无法体现。

第三,交易证据的收集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数据电文证据的法律地位及其认定的具体要求。电子交易的无纸化使得纠纷发生时,证据的收集甚为困难。目前,学术界针对数据电文到底归入何类证据有两种观点:一为视听资料;一为书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视听资料应与其它证据结合方能确定其证据力。所以,如果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其证明效力就将大打折扣。

第四,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是否为当事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买卖双方是基于对网络服务系统的充分信任才促成了交易行为。一旦网络服务系统提供虚假的交易信息必然会给当事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所有者、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当事者也有义务协助网络服务系统所有者、经营者行使追偿权,这样也减少了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诚信体系的建立,网上交易将有着广阔前景,市场环境将逐步改善。网上交易也将有一片光明的前途。

■ 相关文章:

网友发帖投诉终维权获赔

长沙日渐炎热的高温天气,空调便成了市民避暑的最佳工具。长沙网友吴女士却对此十分烦恼,新购的空调在安装后,发现噪声特别大,而且还不制冷。她向厂商提出退款,却遭到对方“推诿”,无奈之下遂向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发帖投诉。

据吴女士称,7月4日,她在长沙苏宁电器步行街店,花费2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海信变频空调。7月5日晚10时,售后人员安装完毕,在试机时发现噪声特别大,而且空调根本不制冷,便让用户第二天联系苏宁解决此事。 全文

消费维权网实现全覆盖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共建消保委分会10个,设立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站525个,实行“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与消费维权监督站“两站合一”。

目前“一会两站”已覆盖全市所有街道、各行政村(居委、社区)以及部分企业、商场、市场、学校、景区,涉及家电生产销售、电器销售、餐饮服务、汽车销售、百货批发零售、家具销售等多个行业,“一会两站”工作人员近700名。“一会两站”向社会发放各类宣传材料达30000余份,向消费者赠送《消法》书籍达4000余册,接受消费者咨询800多人次,成功调解消费纠纷1100多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23万元。 全文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