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办法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2013元 。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 。
五、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3185 元,采矿业43539元,制造业26653元,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元,建筑业27165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元,批发和零售业27681元,住宿和餐饮业20310元,金融业55817元,房地产业25817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元,教育34988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元,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元。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误工费:
误工时间:1,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2,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参照当年度省内统一数字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至受害人恢复自理时止;不能恢复自理能力,可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最长不超20年。
护理费用: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工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
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且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县内县级医院住院:3元/日;市级医院住院:6元/日;省级医院住院:12元/日 ;省外专门医院住院:15元/日
丧葬费:34794元÷2=17397元
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年x20年=3562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年x20年 =122380元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013元/年 农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为4417元/年
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夫妻二人要平均分担抚养义务,兄弟姐妹要平均分担父母的抚养义务
残疾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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