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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儿房产 事后反悔被驳回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7-24 浏览:0
导读:   一对夫妇签订离婚协议时,把共有的一栋房产赠给儿子。两人离婚后,又为分割这栋房子打起了官司。 黄鹂(化名)与梁钢(化名)结婚后生下儿子梁小小。因性格不合,2006年5月,黄鹂与梁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对夫妇签订离婚协议时,把共有的一栋房产赠给儿子。两人离婚后,又为分割这栋房子打起了官司。

  

   黄鹂(化名)与梁钢(化名)结婚后生下儿子梁小小。因性格不合,2006年5月,黄鹂与梁钢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一栋房屋赠送给儿子,儿子由梁钢抚养,黄鹂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随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2007年3月6日,黄鹂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赠送给儿子的房产。同年7月,黄鹂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审查后准予撤诉。

  

   2008年6月24日,黄鹂以双方处分财产不具备赠与成立的法律要件为由,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前夫平均分割已经赠送给儿子的房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12月16日,法院判决驳回了黄鹂的诉讼请求。

  

   黄鹂与梁钢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有双方签字认可,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黄鹂在离婚后反悔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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