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变化。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二胎: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1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1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1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结婚证》
4、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5、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
6、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特殊情况: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予收回。
1、申请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所在地的镇(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
(1)申请时,夫妻双方填写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请表》。
(2)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
2、审核、批准和登记
(1)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再生育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5个工作日内送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办事处)计生办审批。
(2)镇(办事处)计生办在接到《再生育申请表》的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还给村(居)委会,并在审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
(3)村(居)委会收到审批意见后,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30日,接受群众监督。张榜公布期满后,群众无异议的,由镇(办事处)计生办在《服务证》上办理登记手续,加盖公章后送还申请人,申请人持证生育。对群众有异议的,审批机构会同村(居)民委会进行调查,确实符合规定的,再张榜公布30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
(4)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由镇(办事处)计生办撤消审批,给申请人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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