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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核酸保健品涉嫌参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14 浏览:0
导读:保健食品知名品牌“某某”核酸,生产厂家擅自改变配方,涉嫌参假造假、夸大宣传等手段牟取暴利,最近被有关方面告上法庭。此事日前被媒体曝光,业界掀起轩然大波。记者由此思考这样的问题:造假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唯利

  保健食品知名品牌“某某”核酸,生产厂家擅自改变配方,涉嫌参假造假、夸大宣传等手段牟取暴利,最近被有关方面告上法庭。此事日前被媒体曝光,业界掀起轩然大波。记者由此思考这样的问题:造假者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利益,势必将受到法律惩罚和道德谴责。试想,此事如果发生在政府采购市场,我们何以应对

  据了解,上海海佑公司自2004年开始经销“某某”核酸产品,从2005年开始,公司陆续接到一些消费者投诉,反映服用该产品后出现尿酸增高等不良反应,引起了海佑公司的警觉。此后,他们将该产品送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等权威机构进行检测分析。检测分析结果显示,“某某”核酸实际生产配方与该产品获得卫生部批准时的配方,主要原料不符。被告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承认产品中添加了人参茎叶皂甙粉和银杏叶提取物等不在卫生部批准的配方之列的成分,其解释的理由是,当初向卫生部申报时,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而没有把所有的成分写全。

  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生产企业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擅自修改产品配方,那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应予以重罚并吊销许可证。自1996年起至今,我国已经批准了1万余种保健食品,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做出了贡献。但企业使用参假造假手段给整个保健食品行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也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了令人担忧的安全隐患,这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警惕。

  记者由此联想到如何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5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扩大。其中,教科书、农用种子、化肥、医药、农机购置补贴等涉及民生项目的采购份额,将占有重要比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都能依法构建诚信机制,共同打造开放、公正、透明的市场。任何一方有弄虚作假行为,对整个采购链条都将产生不可弥补的负面影响,而造假者因失去社会公信力,最终将面临淘汰出局的惩罚。这对采购链条的各方来说,无疑都是一种损害。笔者在此疾呼,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应以此为警示,诚实守信,筑牢道德防线,用过硬的产品和服务取信于人,让采购事业充满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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