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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20 浏览:0
导读: 【集体合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编者按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后,签订集体合同将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劳

【集体合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解读

编者按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施行后,签订集体合同将成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为使广大职工更加了解《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本期职工之家特别对此条例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解读之一什么是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建立的一种协调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其表现形式就是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劳资双方首先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协商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二是要运用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

解读之二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既密切相关又有所不同,集体协商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而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产物。没有集体协商就没有集体合同,即使产生了集体合同,也是一种无效合同。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集体协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进行集体协商。工会组织应把握“先建制,后签约”的原则,先建立协商机制,后签订集体合同。

解读之三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这一规定明确了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这里所说的“劳动者”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同时也应当包括其他形式的用工人员,比如说劳务派遣工等。

解读之四工会的职责

根据《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工会组织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担负着广泛而又重要的职责:一是作为基层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既要承担协商签约主体一方的代表者的责任,代表职工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又要承担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的责任,参与协调处理有关争议,保证集体合同中的各项规定能够得到落实。二是作为上级工会来说,不仅具有监督下级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职责,还应当对下级工会开展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条例》所规定的支持、指导和帮助,不仅包括舆论上的,也包括物质上的;不仅可以是间接的,也可以是直接的。

解读之五保护集体协商代表

《条例》加强了对集体协商代表特别是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从整体上加强了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首先规定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否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阻挠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告知用人单位”不是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只是事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二是更加突出了对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防止用人单位打击报复职工协商代表。《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针对三种不同情况,用了三个“不得”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

解读之六合同内容的拓展

相对于《集体合同规定》中的内容,《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我省实际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一是把“劳动定额标准”从原来作为工作时间中的一小项内容,单列为一大项内容,强调了在用人单位普遍实行计件工资的形势下,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的重要性。二是把原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两项内容,合并为“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项内容,因为两者都关系到劳动者的休息权。三是把原来的“劳动安全卫生”,改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并且增加了“劳动环境”的内容,凸显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四是把原来的“补充保险和福利”改为“保险和福利”,主要是为了解决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随意降低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五是在“职业技能培训”一款中,增加了职工文化生活的规定。六是把原来的“奖惩”改为“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防止随意制定实施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土政策。七是把原来的“裁员”改为“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了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的保护。八是增加了“特殊情况下的职工权益保护”一款,主要是指在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做到未雨绸缪。

解读之七工资集体协商

通过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共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问题,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自《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在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同时,就开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工作。工资集体协商要推动建立三个机制: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凡是有关职工劳动报酬方面的事项,都应当由劳资双方共同协商决定,而不能由资方一家说了算。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本身就是建立了一种劳资共决机制。二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能够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得到及时合理的增长。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劳动报酬。

解读之八协商前的准备

工会在协商会议举行前,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发动职工广泛参与,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二是要搜集研究法律政策依据和相关资料,依法提出合情合理的要求;三是抓好协商代表的岗前培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协商谈判能力;四是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协商方案,形成富有弹性的协商谈判策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协商会议召开15日前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第五十二条又规定了协商所需资料的具体内容,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就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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