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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抢劫的哥撞死劫匪是勇斗歹徒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27 浏览:0
导读:   3月18日上午9时,身着黄色囚衣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判大厅,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能容纳100多人的刑事审判大厅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后面还站满了旁听者。     黄中权在2

   3月18日上午9时,身着黄色囚衣的黄中权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判大厅,立即引起一片关注的目光。

    能容纳100多人的刑事审判大厅已经座无虚席,法庭后面还站满了旁听者。

    黄中权在2004年8月1日深夜遇劫匪抢劫后,开车追捕歹徒并撞死其中一个劫匪,此案在长沙引起了巨大反响。

    被诉故意伤害

    2004年8月1日晚11时许,黄中权在一宾馆门口等客,两名年轻男子上了他的车。在一僻静处,两男子用刀架住黄的脖子后,抢走黄中权身上的200多元现金和手机。

    当两男子拦下一辆摩托车准备逃走时,黄中权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逼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

    黄中权驾车将其中一名20岁出头的男子逼在一处栏杆内,双方僵持了10秒钟左右,在该男子继续逃跑时,黄中权紧随其后将其撞倒,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3天后,黄中权被警方刑事拘留。

    公诉方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黄中权刑事责任,但案发后黄中权立即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情节。

    英雄还是罪犯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对黄的行为界定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是正当防卫,并进行了无罪辩护。“黄中权不是罪犯,而是英雄。”免费为其辩护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说,在黄中权遇到抢劫之后,他可以报警和呼救,也可以自救,这都是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他的追击行为完全是合法的。而公民在遇到抢劫等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正当防卫,不需负法律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无限防卫是正受到严重生命威胁时才能认定的,而被告在撞人时并没有生命危险,无限防卫的条件已经消失。

    辩护律师认为,黄中权在追的过程中,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但公诉人指出,死者被撞后是趴在地上、背部朝天,如果是面对的士车,则应该是仰面倒地。

    被黄中权撞死的疑犯姜伟的父亲也出现在法庭,他的身份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他的代理律师说,姜伟是黄中权撞死的这已经毫无疑问。即使姜伟实施了抢劫行为,黄中权也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而应该由法律来制裁。

    原告要求黄中权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费及其他费用共1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黄中权的律师刘幼其认为,行为人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死亡的,无权获得民事赔偿。他说,即使与被告有关,也因为姜伟是在抢劫逃跑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应减轻或减免被告责任。

    在经过半天的庭审之后,法院宣布休庭,此案择日宣判。

    拿什么来保护自己

    据悉,黄中权租住在长沙汽车东站旁的一户农民家中,是一间不到20平方米的房子。在黄中权被刑事拘留之后,他们家的经济支柱轰然倒塌,妻子周淑芳每天只能抱着1岁的孩子以泪洗面。周含泪提出疑问:为什么歹徒年纪轻轻要去抢劫像我们这样兢兢业业劳动的人要被判刑

    和黄中权同住一栋楼的,都是长沙的哥,黄中权的遭遇显然触痛了他们心中最敏感的神经。

    一直关注此案的湖南大学法学硕士罗秋林认为,独自一人工作、地点飘移不定、身上总会携带一定数额的现金,种种职业特性让的士司机成为易被侵害的高危人群,被抢、被伤事件屡屡发生。这一现状,是黄中权撞死歹徒这个偶然事件背后隐藏的必然因素。

    记者获悉,此类事情已非第一次发生。2003年8月12日晚10时20分,辽宁沈阳的一位的姐白玉,在沈阳街头被劫匪抢劫后,开车将劫匪撞成了重伤。事后由于劫匪医药费用欠缺,她拿了一部分钱给劫匪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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