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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能代替房产过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9-15 浏览:0
导读:  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归女方所有,但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共有财产,新购的房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前日,焦先生向本报诉说他的烦心事。焦先生介绍,1995年,他与鲁女士结婚,并在高新区购置了一套房产。2007年,两人离婚

  离婚协议注明住房归女方所有,但仍被税务部门认定属共有财产,新购的房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前日,焦先生向本报诉说他的烦心事。

  焦先生介绍,1995年,他与鲁女士结婚,并在高新区购置了一套房产。2007年,两人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商定“住房归女方所有”,并经“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盖章确认。

  去年11月,他在高新区重新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共计11万元。随后,他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税时,工作人员要求他提供“唯一住房”证明,以享受税收优惠。

  但焦先生在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档案室查询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车城二区,共有产权人为鲁女士。

  焦先生将离婚协议和“唯一住房”查询结果提供给地税窗口,工作人员称,经房管部门档案查询,车城二区的房产为焦先生和鲁女士共有,即已有一套住房,其新购房产不能享有税收优惠条件。

  离婚后,重新购买房屋算不算唯一住房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窗口转让部部长赵睿表示,虽离婚协议上写有房屋所有权归女方,但未到房管部门分割备案,仍视为双方共有财产。

  赵睿建议焦先生,按照法律程序可先办理离婚析产,将房子“过户”到前妻名下,再开具“唯一住房”证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赵睿提醒,焦先生的前妻也应配合“过户”,以免今后出现不必要的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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