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典当关系中,支付典价从而占有他人房屋并取得使用、收益权利的人称为承典人,又称典权人;收取典价、以房屋供他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人称为出典人。承典人对出典人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就称之为典权。
房屋的典当的特点如下:
1.房屋的典当通过典当契约来设定。承典人和出典人应约定典价和回赎时间,典价一般是房屋实际价值的一半或稍高一些。
2.承典人对出典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以转典、出租、设定担保和转让典权。
3.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在典当关系中表现为以租金抵借贷资金(典价)的利息。
4.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有权以原典价回赎房屋。出典人不在约定期间内回赎房屋的,则视为绝卖。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