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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9-19 浏览:0
导读: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的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的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三、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四、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二)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包括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三)第一项“应税销售额”和第四项“免税销售额”均不包括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四)第二项“适用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五、本表“本期进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第五项的“本期发生额”栏,应根据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

  1.“免税农产品”项目,按照采购免税农产品的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2.“运输费用”项目,按照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填列。

  3.“6%税率”项目,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按6%税率注明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款。

  (二)“本期发生额”栏中各项目的填写口径,是指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准予从增值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填入本栏中的有关项目。如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

  对购进时无法确定用途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如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共同耗用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项税额等,可填入本栏。

  (三)第六项“减:非常损失”、第九项“减:简易办法征税货物用”的填写口径,应同“本期发生额”栏的填写口径一致。如在购进时直接用于免税项目的未填入“本期发生额”栏的进项税额,不需再填入“减:免税货物用”栏。

  1.第七项“减:非应税项目用”,包括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第八项“减:非常损失”包括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第六项至第九项不易划分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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