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须知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物权法》第205条)
应提交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55条):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换证)。
所需证件、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事项:
1、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2、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应提交下列材料:(《办法》第52条)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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