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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08 浏览:0
导读: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

【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大连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管理,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其在大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与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相关联的运输工具除外)作为抵押物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抵押登记。

第三条大连市公安局主管全市机动车辆抵押登记工作,其具体业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抵押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将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的除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简称双方当事人)应驾驶抵押车辆共同到抵押登记部门填写《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及复印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签订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个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证明);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以借贷方式购买机动车辆并将所购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双方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将机动车辆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八条抵押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对抵押车辆进行审核认定,并依法审查下列内容: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三)抵押的车辆是否重复抵押登记;

(四)抵押的车辆是否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扣押以及海关监管等不得抵押的车辆;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车辆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九条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接到全部抵押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自受理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查完毕。符合抵押条件的,核发《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加盖登记专用章;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不予登记,将申请材料退回双方当事人,并开具退办单。

第十条变更被抵押车辆的种类、数量的,双方当事人应持变更协议、《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符合变更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填报《解除抵押合同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撤销登记,符合撤销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于受理申请的当日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需要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终止日前填报《延长抵押登记日期申请书》,持《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到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延长抵押期限,符合延长抵押期限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当日予以办理延长抵押期限手续。

第十三条抵押到期后,双方当事人不申请延长抵押期限的,抵押登记自动撤销。

第十四条抵押登记部门应加强抵押登记管理,建立《抵押机动车辆登记簿)和台帐,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抵押期内不得将被抵押车辆过户、转籍、注销和重复登记。抵押登记部门发现抵押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机动车辆抵押登记,按规定报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登记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机动车辆抵押登记的,由抵押登记部门注销其《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证》,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抵押登记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抵押登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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