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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纠纷案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13 浏览:0
导读: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纠纷案例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范本及纠纷案例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xx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公司原则上对使用设备时间在一个月以下的不租赁.承租人凡低于一个月的租赁期,又急需使用的设备,租赁费按整月计算.

第二条:收取各种设备租金的计价标准:

物品名称

规 格

单 位

价 格

备 注

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费自提货之日起计收租赁费.租赁费按月结算,每月的1日为结算日.全部租赁物送还之日为租赁费清之日

第三条:押金

原则上按所租设备成本收取,押金不得低于成本价15%,押金待租赁物全部送还验收抵作租金或作为赔偿结算,先交押金后提货.

第四条:租赁物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由承租人出具设备使用清单.由出租人负责运送,运费由工地直接结算.提取租赁物时当场验收,并办理机械完好手续,送还时应清刷干净,否则应加收清除费用.

第五条:租赁物资的保管维护与使用

一,承租人对租赁物资要妥善保管,租赁物资返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租赁物资损坏,丢失的,承租人应按赔偿价格表向出租人赔偿.

二,承租方所租的物资不得调换,否则按租赁物价格表赔偿.

三,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品上打眼焊接,握弯,否则按本条第一款赔偿方式赔偿.

第六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人,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要求承租方提前交回租赁物,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交纳租赁费,应向出租人缴付租赁费日5‰的违约金,如超过30天不能缴付租赁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如承租人不能及时按合同支付租金,造成设备供应不足或供应不及时,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2,如承租人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还全部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工程完工结算时,对丢失的设备,可暂按赔偿结算,对赔偿金不能在一个月内付清的承租方,出租方有权对丢失的设备连续计收租赁费.直至赔偿金和连续计收的租赁费还清为止.

第九条:租赁物价格

钢模板丢失每平方160元,模板堵头丢失每个1.5元,模板卡丢失每个0.4元,钢架板丢失每块150元,钢架管丢失每米12元,底座丢失每个5元,扣件丢失每3.80元,螺丝丢失每套0.4元,其他酌情办理.

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附件或附注都属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租方: 承租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一、 合同双方:

使用单位:

出租单位 :

二、 合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全文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关塔式起重机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全文

●塔吊租赁合同书

租赁甲方:

接受乙方:

经双方研究协商共达成如下协议:乙方租赁甲方QTZ40D 塔吊一台。乙方使用地点: #楼项目部。使用时间从2006年 月 日至2006年 月 日止。约共计天。租费每天按现市场价400元,预交押金3万元,从乙方将塔吊运走第二天至塔吊送回第一天止累计计算租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办法. 全文

●吊车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单位: 合同编号:042

出租单位: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且保证租赁设备安全、有效地使用,经双方协调,签订本合同。 全文

■案例:

●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诉某集团公司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东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东营区鲁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栋,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复兴,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巩贵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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