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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遇离婚打下15万元欠条,离了想不认账——没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23 浏览:0
导读:一男子在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万元。 2007年5月份,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
一男子在前与妻子达成协议给妻子写下巨额,离婚后又以该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中为由拒不认账。近日,山东省邹平县法院依法判决该男子高某支付其前妻王某15万元。
2007年5月份,王某将其前夫高某告到法院,诉称原因离婚,经双方协商被告自愿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用于支付中原告所得部分和精神补偿及一次性生活帮助金,因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诉至法院。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的关键证据系婚前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此议项内容并没有记载在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中,也并非双方最终的离婚意见。双方在前确实曾达成书面意见,但在去办理离婚手续时对此事项进行了修正,新的修正意见在离婚协议书中清清楚楚的载明,并没有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关于15万元的赔偿问题,双方在最后关头已经放弃,得到法律确认的内容不包括15万元的赔偿问题,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初,高某为前妻王某写下欠条一张,写明因高某提出离婚,经协商高某给予原告15万元,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次日,原被告到民政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双方按协议内容解除了双,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15万元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双方协商离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现金15万元作为补偿,并为原告写下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已确立了明确的关系,被告在欠条上注明的“什么时候有了什么时候给”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高某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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