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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28 浏览:0
导读:我们国家的劳动法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保护,通常有产假等等,而对于哺乳期通常是指女性生产之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那么2019年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2019年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是指妈妈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在工作日内,每天有两次0.5小时的授乳时间,每天合共1小时,两次可一起用,也可以分开用。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视为工作时间,工资正常发放不应减少,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

2019年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及降低工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孩子满周岁之日,且照常支付工资。

  请求劳动仲裁的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一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仍然根据该条规定要求按第87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这两个选择只能是二选一。

     哺乳期辞退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9年哺乳假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哺乳期被辞退的赔偿依据是怎样的?

  可以到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向单位要求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员工在哺乳期内被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每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其他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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