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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能否单独撤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1-14 浏览:0
导读: 2009年赵某与钱某,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关于赵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赠予女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赵某要求撤销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对于此种情况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其

2009年赵某与钱某,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关于赵某名下的房屋,双方约定赠予女儿,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赵某要求撤销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对于此种情况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属于有身份关系的协议,而其中的内容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加部分,也应属于调整的内容。依据最高法《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予。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赵某可单独撤销该房屋的赠予。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若赵某与钱某是在存续期间对登记在赵某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赵某是享有的。但该赠予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是作为离婚协议的附属部分,此时不能单独地将财产的处理看做是财产性质的协议,而否认其具有人身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该赠予协议应该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解释也明确了赵某的情形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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