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初,原告夏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3月5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5万元、定婚礼3000元、定婚红包400元,共计53400元。3月中旬,双方一同外出务工。几天后,原告家人发现被告有怀孕迹象。2007年4月4日,在原告夏某的强烈要求下,被告王某到宁波市鄞州区吴剑鸣医院做B超检查,检查出被告已怀孕70多天。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定,被告承认婚前怀有他人小孩。4月9日,原告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不到七天即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被告隐瞒怀孕事实欺骗婚姻的行为导致双方脆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原告给付被告彩礼金是期望能与被告建立忠实、互助的,被告却隐瞒事实欺骗原告,故被告应返还原告给付的全部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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