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据,申请重新复核或复查。经调查复核异议成立的,登记机关应该暂登缓记,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自行协商处理,或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没有提出异议或实质性意见,或者虽提出异议,但经复查异议不成立或已被排除纠正的,可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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