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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1-30 浏览:0
导读: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那么2020年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

2020年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2020年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和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一样,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签订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物。

仓储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2020年仓储合同有什么特征?仓储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百八十六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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