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 月8 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仅三个月就捅伤其岳父王化欣,法院判决准予。
李丽、被告王化欣,均系新野县人。2010年1月28日,李丽与王化欣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李丽回娘家居住。,王化欣托人去接了一次,李丽未回。2010年4月26日晚,王化欣携带一把尖刀到了李丽娘家,与李丽的父亲李某某发生冲突,王化欣就掏出尖刀对准岳父李某某连捅三刀,而后逃窜。公安机关对王化欣追捕未果。李丽悲痛欲绝,待其父亲伤势稍好后,就向法院提起了。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仅三个月,被告王化欣仅因家务琐事就捅伤其岳父,在伤害其岳父的同时,也严重伤害了与原告李丽的感情,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之规定,新野法院作出了准予原告李丽与被告王化欣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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