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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2-03 浏览:0
导读:信用卡如今已经成为了人们便捷的支付方式之一,但是信用卡必须要按期归还,但是有的人却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那么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据了解,新规认定的恶意透支数额主要指立案时为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并不包括发卡行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信用卡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是不算在恶意透支的数额内的。

  而至于恶意透支多少金额会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将信用卡恶意透支额度分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情形,并根据不同情形重新设定了不同的透支数额区间,具体如下:

  1、数额较大:修改前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修改后是“5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

  2、数额巨大:修改前是“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修改后是“5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修改前是“100万元以上”,修改后是“500万元以上”。

  如果是持卡人恶意透支数额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则会根据具体数额追究刑事责任,即: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信用卡的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 "恶意透支".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量刑?

2020年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尤其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复制他人信用卡 、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最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信用卡被列为"情节严重"的: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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