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某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协议后,又与她人办理了,本以为从此过上了安定的生活,没成想自己的行为竟触犯了,构成了。
丁某与杨某于1989年在河南省灵宝市登记,生有一女,后二人因感情不合,于1998年在灵宝市司法局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杨某,今后互不纠缠 。2000年起,杨某携女儿回到老家浮山居住,并于2008年在浮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生有一男孩。丁某闻讯后,提起自诉。
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杨某在未与自诉人丁某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人结婚,构成重婚罪;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故判处杨某六个月,一年。自诉人丁某认为,杨某在扣押,限制其离婚,并对自己有殴打行为,而且至今仍与非法妻子同居,具有从重情节,以原判量刑较轻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认定重婚罪是以 有配偶而重婚 为定罪量刑依据的,上诉人所提出的扣押结婚证等并非重婚罪法定量刑情节,其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佐证,故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