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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2-09 浏览:0
导读: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一定会接触到不少关于合同的事情,合同需要双方老共同签订,但是往往会出现一些情况,导致出现了合同纠纷的情况。那么面对合同纠纷,其解决方式到底有哪些?湖南长沙合同律师给你带来解答。

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2020年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

  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2020年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2020年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湖南长沙合同纠纷管辖是怎样的?

  合同纠纷起诉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原告与合同纠纷有利害有关系、有明确的被告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以上知识就是对“湖南长沙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回答,若是仍有疑问,可以向我们的湖南长沙合同律师进行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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