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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专项集体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2-12 浏览:0
导读: 【集体合同样本】浅述专项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据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

【集体合同样本】浅述专项集体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据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劳动关系的某项内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自《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发布的法律文件对专项集体合同采取了不同的态度,所以,应当从我国相关的立法进程对我国的专项集体合同予以理解和掌握。

我国《劳动法》没有涉及对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对于集体合同,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则不但没有规定专项集体合同,而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其中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六条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规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规定的其他内容。这表明,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必须是签订综合性的,全面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11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就专门对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在工资协商方面适用专项集体合同的制度。其中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以下各章中分别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协议审查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最后在附则中规定,该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使得在只允许订立综合性集体合同的制度下,对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有了突破,同时该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使得我国工资集体合同成为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中发展较为成熟的一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对专项集体合同作了全面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据此,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协商签订综合性的、全面的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这使得签订集体合同的模式更加灵活,适应不同单位的需要。该规定不仅在专项集体合同含义、签订及合同内容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审查等诸多章节中,对专项集体合同的相关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在该《集体合同规定》中,涉及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都是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法出现,可见,专项集体合同在签订、解除、终止以及审查等程序方面与集体合同的制度设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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