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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建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07 浏览:0
导读: 【劳动关系】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从形式上,书面合同宜提倡,但不宜强制使用。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不承认口头合同。因为虽然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如果发生

【劳动关系】对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从形式上,书面合同宜提倡,但不宜强制使用。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不承认口头合同。因为虽然口头合同简便易行,但是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不了证据,就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发生在劳动力一旦付出就不能再撤回的情况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仅以不具备书面形式而认定合同无效,在很多情况下是既不利于当事人,也不利于整个经济活动正常运转的。因为劳动合同在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笔者认为劳动内容毕竟是第一位的,而签订的劳动形式则是为劳动内容服务的。只要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这个时候,劳动者应负举证的责任。即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出发,书面的劳动合同宜于提倡,但不宜强制采用。正如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撒贝宁所说:“否则你说口头授权,到时候怎么来证明当时确实口头授权,只有你听到,只有我说过。所以这个东西只有白纸黑字地落实下来,这种授权可能会更明确。”

从内容上,应辩证的将无效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纳入到事实劳动关系中。

正如在第一部分所分析,无效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可以辩证的纳入事实劳动关系中,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要明确如果是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而劳动者根本就不知道,那么要纳入事实劳动关系来保护。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就增加他的违法成本,即可以考虑引入单向双倍惩罚原则。也就是说,当出现用人单位主观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损害予以双倍赔偿。对于双重劳动关系而言,笔者认为一定要纳入到事实劳动关系中加以保护,同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要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这样做法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更符合劳动力的充分利用与开发。

从主体上,要加强劳动双方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一定的期间,并规定了一定的违法成本。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要提高劳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我们劳动部门及法律工作者一定要做好此宣传。

从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建立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备案制度。

建立此制度的最大好处,可以从源头控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录用、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宏观上给劳动者选择就业单位以指导,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同时,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劳动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一定要坚持事实劳动关系这道防线 而不能仅仅以书面合同为据,否则,就会将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付出了劳动力的劳动者推向了法律保护之外。

总之,要彻底解决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问题,就必须对事实劳动关系予以正确认定。一方面要扩大事实劳动关系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要从各个方面综合考虑,完善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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