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妻子李某和丈夫袁某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所生儿子由袁某,家中所使用的家具和电器归妻子李某所有,丈夫袁某支付妻子李某人民币60万元,离婚后丈夫袁某先付给妻子李某现金2.8万元,余款每月16日支付2000元,付清为止。同时袁某将父母的住房一套授权给李某,代办买卖、过户、收取房款等一切相关手续,并办理公证。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
谁知过了没多久,妻子李某以丈夫袁某达到离婚目的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将丈夫袁某告上法庭,要求袁某给付人民币60万元。李某称当初因的缘故,造成,袁某为尽快离婚答应了上述。袁某则辩称,为摆脱第三者纠缠,和李某假意离婚,故不假思索地在李某拟定好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该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其每月1800元,儿子还需要其抚养,无力支付李某每月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袁两人自愿在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袁某辩称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提供相关证据,袁某为解除和李某的承诺给付李某60万元人民币,经登记后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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