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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通奸怀孕丈夫起诉离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17 浏览:0
导读: 妻子通奸怀孕丈夫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要求法院主持进行,并判决与妻子。女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经过审理,最后驳回了的。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案件

妻子通奸怀孕丈夫

林某以妻子在外通奸致孕为由,要求法院主持进行,并判决与妻子。女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经过审理,最后驳回了的。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此案。案件公布以后,争论很激烈。

据报道,本案的案情是:林某与妻子1987年年底,婚后感情不睦,争吵不断,单是留下彼此言及离婚的文字记载就有3次。林某说:“我们的婚姻悲剧有一些客观原因,从经人介绍到办理结婚登记不过半年,互相缺乏了解,并且由于婚前双方均刚遭受失恋,故结婚有藉以抚慰心灵创伤的考虑。”林某的性格比较内向,妻子则较外向。婚后一年,双方就曾言及离婚。1997年前后,林某协同妻子在惠州办了一所职业学校,学校由妻子管理,此后妻子回家的日子越来越短。有段时间,有个女人多次打电话到家里找林某,说他妻子“不要脸抢他的男人”。今年上半年,林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开庭,林某的妻子曾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对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异议,未达成协议。今年7月,林某发现妻子怀孕了,林某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已3年没有生活了,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查明真相。”他向广州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了解,该中心明确表示,在怀孕期间可以查明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技术对母婴均无任何不良影响,但林某妻子断然拒绝作亲子鉴定。

在提交给中级法院的上诉中,林某认为:“一审法院的是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机械理解法律的‘一刀切’作法。”因为按照有关,妇女因通奸致孕等,不受“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限定。由广东省公检法司等部门发出的《关于处理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林某希望有关部门在严惩“”男子的同时,对妻子不轨造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考虑。

看起来,这是一个非常简单而又十分复杂的程序问题。

说这个问题简单,就是说,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有规定,最高法院也有司法解释,照着办就行了。但是不然,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而是非常复杂的程序问题。

法律规定,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里保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能说有过错的妇女就不在内;这里说的胎儿,也是一切胎儿,既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也包括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如果说胎儿是非婚所育就要把他打下来,避免将来出现麻烦,大概是不符合立法精神的。一方面说,生育不生育是妇女的权利,另一方面说,所有的胎儿,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法律保护妇女,保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律保护胎儿,除了保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保护国家将来的发展。这一点,大家都不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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