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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17 浏览:0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往往是事故双方起纠纷的点,因为双方争辩不下,所以必须得请律师进行解决,那么这个律师费由谁承担呢,下面就由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带您一一解答。

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有3种情况打官司的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2、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交通事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支持律师费由对方承担。

  3、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适当合理的律师费。

  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律援助案件、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担保权诉讼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仲裁案件、专利侵权案件。

杭州交通侵权如何认定?

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事实

  损害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具体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必须以发生交通事故为条件,如未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驾驶员有违章驾驶的事实或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会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行为的违法性

  如何理解行为的违法性?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就是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因此有人将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如果严格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害人一方有违章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势必导致受害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有其特殊性,有些情况下,损害的发生是由于机动车致害人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有些情况完全由非机动车一方或行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甚至有些交通事故则完全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造成的。

  (三)因果关系

  如何判定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同时也为减轻机动车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更迅速地救济受害人,各国通过制定特别法对机动车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法官可以推定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证明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举证能够推翻因果关系推定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推翻的,则侵权责任成立。这种规则对于保护由于高科技原因造成的侵权损害的受害人,无疑是有利的。其实该规则已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案件中适用。

杭州交通侵权责任如何规定?

杭州交通侵权案件律师费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除上述一般要件外,还应包括下列三个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欠妥当。首先,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属于危险作业的交通运行的一般只限于机动车,而不包括非机动车;其次,正因为把交通运行确认为了危险作业才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带来的危险性明显小于机动车,因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求同样高的注意义务,实行无过错原则,对非机动车方有失公允。

  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而言,以前我国学者认为运行是与静止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机动车一方处于正确停放状态而引起的事故都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只能适用民法原则处理。然而,在国外却对“运行”有不同的学说,他们对运行的含义作了扩大的解释,即都认为“只要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危险,均相当于运行,均要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一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符合现代私法的基本理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采这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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