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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19 浏览:0
导读: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 功能完全丧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 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 双目失明;

  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

  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7.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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