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一)原告出示鉴定结论,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鉴定结论,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鉴定结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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