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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免赔额”情结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25 浏览:0
导读: 2004年对于车险市场来说,异常的不平静。 在年初各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风险人群收取不同费率后,北京就传出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车辆拒保的消息引起业内广泛讨论。之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又如一块大石头让本已经不

2004年对于车险市场来说,异常的不平静。

在年初各保险公司针对不同风险人群收取不同费率后,北京就传出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车辆拒保的消息引起业内广泛讨论。之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又如一块大石头让本已经不平静的市场激起千层浪,关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冲突的争论大范围展开,直到最高

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才稍微平息。而后,平安新车险绝对免赔额条款和南京的免赔额风波又一次把车险推倒了人们的眼皮底下“考问”……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在这些事件当中,我们发现,“免赔额”是和保险公司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字眼。那么为何保险公司对免赔额好像特别的“热衷”是什么原因让保险公司一再想推出免赔额条款呢

“免赔额”屡现车险市场

日前,平安保险取消了今年3月在其新版车险费率中车损险的绝对免赔额条款,改为可选择附件特约条款。即并不是所有客户都必须承担多次出险的绝对免赔。平安理赔人员把绝对免赔条款取消的原因归结为操作复杂,但据保险业内人士分析,平安取消绝对免赔条款应该是向市场妥协的一种表现,因为原先的绝对免赔条款把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一部分责任推给了客户,导致了客户的不满。

而此前在南京也发生类似事件。南京的各财险公司联合一起对所有投保车辆实施“绝对免赔”,即对500元以下的赔案不予受理。然而,仅仅事隔一天,这一直备受争议的车险新规,就被监管部门紧急叫停。

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推出绝对免赔的公司并非平安一家。其实是太平洋财险公司在国内率先推出了绝对免赔条款,其后各家公司才陆续跟进。

那么为什么保险公司对免赔额如此热衷呢

在记者对几家曾经推出过“小额绝对免赔”条款的保险公司进行采访时,听的最多的就是保险公司的“抱怨”和“苦衷”。

人保车险部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车险业务中,小额理赔案的现场查勘与理赔工作一直是长期困扰各家产险公司车险业务经营难点之一。”该公司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随着新车和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出险率不断攀升,并且小额索赔占了绝大部分。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80%左右,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50%左右,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占40%左右,个别案件的索赔额只有几十元,足可见小额索赔所占的比重之大。小额赔款数量以4%的速度逐年上升,而保险公司为每一个小额赔案投入的精力几乎和大额赔案相当。保险公司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据他了解,保险公司处理每笔500元以下的赔案大约要支出成本250元,另外,由于这类事故所引发的结果都不是特别严重,因此这就会使得定损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损失确定时,态度会比较随意,存在一定的赔款水分;除此之外,较大的道德风险已成为了保险公司处理小额理陪所要面临的最大风险。

防止修理厂“吃保险”

其实,长久以来保险公司在经营车险中一直受到两方面的困扰。其一,车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少数定损人、修理厂和被保险人联合起来“吃保险”。一家保险公司调查时了解到,每年年末,汽车险几百块钱的小额赔款案特多,而对此问题的回答令人有点啼笑皆非:一年交了几千块钱保费保期快到了,也没有出过事故一点没得到赔偿,整点“小伤小病”让保险公司赔几百块钱,心里也平衡点。这实际上就是道德风险典型表现之一。其二,小赔案太多必然牵扯过多精力,加大保险经营成本。

有专家认为,保险公司要想能够掌握客户对被保险车辆的控制情况,派遣专人进行调查不但耗时费力,而且面对几十万客户也是不可能完成的。只有通过运用经济手段来避免被保险人由于购买保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通过损失共担的方法,设置免赔金额,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的时候必须承担损失中的一部分。因而被保险人不得不在平时对保险标的所面对风险更加关注。为了不使自己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也会主动采用一些手段和方法避免损失发生,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利益。

保险公司表示,通过这种方式使被保险人替自己控制了风险,节约了自己管理被保险车辆的成本,更有效地减少了道德风险和心理风险的发生,稳定了风险发生的概率。虽然免赔金额的存在使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却不能做到真正的完全避免损失,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可以有效降低风险,避免损失。所以这种方法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恶意行为。

“免赔额”是把双刃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认为绝对免赔条款的引进具有重大意义。但市场却似乎并没有领情,部分车主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保险公司实行绝对免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认为,保险费率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保户买保险所缴的费用既然是100%的,那么为什么到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却不能100%既然缴了100%的保险费用,就应该得到100%的保险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

另外,他们还对保险公司所提出的“实行绝对免赔是为了加强车主的驾车安全意识,惩戒那些高事故率的司机”也同样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事主将会得到来自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意见,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对车主进行再一次处理的权利更有甚者认为,退一万步说,保险公司可以对交通肇事者进行惩戒,其“惩戒”款项也只能上缴国库,而不应成为保险公司的“合法”营业收入。

一位知名的汽车评论人士“一针见血”地指出,目前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的力量都十分微弱,保险公司掌握着保险合同的制订权、解释权,还有赔偿权。车主在早已格式化的保险合同上签了字,就表示了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予以认可,少有车主会仔细研读极其烦琐复杂的保险合同的。因此,在没有弄懂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万一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则肯定会站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上对车主进行理赔,处理结果自然就会和车主的当初设想产生很大的分歧。

这位人士认为,车险的绝对免赔条款,虽然不是什么大政策,但是也是一项直接关系很大一部分老百姓利益的大事,因为车险是财产险中涉及群众面最广的险种。大多数老百姓不那么了解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这些概念和内涵及其得失利弊。当某公司推出该条款的时候,是否向车主说明合同内容,是否将绝对免除责任解释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保险公司和保户产生矛盾的根源。

有律师指出,绝对免赔条款一旦超出合理化的范围,那就有可能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绝对免赔是一把“双刃剑”,它能让保险公司短期内获得了利润,但同样存在很大的可能是让保险公司在长期内会失去客户,最终失去市场。

三大缺陷制约“免赔额”制度

事实上,通过实行免赔制度的改进,保险公司较少纠缠于大量的小额赔案,有精力加强对大赔案的勘查理赔管理,必将改善整个车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对车险业务中的上述道德风险可以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费率也会更加准确科学合理。

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费率的科学合理就意味着公平,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表面上是那些赔付额低于赔偿限额的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实际上却是因有效遏制了道德风险减少了赔付,免赔制度的改进最终使被保险人受益。

要达到彼岸需要“桥”或“船”,按理说,上述道理让被保险人理解起来并不难,可为什么大家似乎不买账,好好的一件事情为什么反应如此强烈呢记者分析主要原因是:

首先,缺乏充分的必要的舆论准备,没有让大多数老百姓知详情明道理。车险是财产险中涉及群众面最广的险种。大多数老百姓不那么了解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这些概念和内涵及其得失利弊。

第二,忽视了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保险人设计这种改进没有替代措施或替代方案供保户选择。有人说保险公司这样没有任何选择余地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也不是没有道理。保险人应当通过给被保险人选择权,并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引导被保险人选择绝对免赔额制度,而不是用“堵”的办法。“逼”着被保险人“就范”,既有垄断之嫌,有违法律,也肯定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

第三,条款设计不够全面、配套。实行绝对免赔额的制度,除了与费率挂钩以外,还要与适当的奖励措施相结合。因为保户选择了绝对免赔额,等于分担了保险公司的一部分风险,那么保费上应该得到优惠。如果在设计这种免赔制度改进时,也在其他方面做些文章。例如在续保“安返”上有一些不同于以往的优惠安排,同时杜绝“安返”提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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