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高龄津贴标准是: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200元高龄老年人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居(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公示中户籍有异议的,由公安派出所核实),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老龄办)核准。
符合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区(县)老龄办核准后按对应的标准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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