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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1-28 浏览:0
导读:交通事故是我们不希望遇见的,因为出现异常交通事故之后。后果我们并不清楚,而丧失劳动能力已经算是非常严重的了,那么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认定丧失劳动能力,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对受伤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法律依据主要就是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需有特殊的医疗依赖,需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离开这种特殊的环境,受害者就会发生死亡或无法生活。例如,植物状态、高位截瘫、重症肌无力等。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损伤或疾病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明显畸形,使受损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需一般性医疗依赖及有时需要他人帮助,脱离这种环境有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中等程度的智力低下、频发性的癫痛等。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生活能够自理,能参加一般性劳动,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一眼缺失、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4)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外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轻度畸形,伴有轻度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无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自理,能参加大多数劳动,对某种专长劳动对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一耳听力下降、一眼低视力等。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如何认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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